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2〕4806号
当事人:申川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孙甘店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泰和新都18栋1门张贴了10份“专业拆装空调、加氟、维修、打眼、高价回收旧空调”的广告,当事人在张贴上述广告过程中,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向房屋所有人住宅发送广告。
2022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到滨海新区塘沽大沽街道泰和新都18栋1门对1楼、6楼、9楼、12楼、13楼、23楼、24楼、27楼楼道进行检查,楼道墙面有粉刷的痕迹,楼道内广告已被清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2〕22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向房屋所有人住宅发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张贴广告数量少,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向房屋所有人住宅发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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