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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仲从宇》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6-07 17:24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执处罚〔202239    


    当事人:仲从宇                                         

身份证号:******

住所:******                                                  

2022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东丽公安部门线索移送,称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查获假冒品牌白酒,案涉人员及相关白酒已拉至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赶赴金钟街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案涉人员马超经营的假冒品牌白酒采购于金钟市场内一辆无主的面包车处。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在该面包车处查获的“剑南春共20箱(38度500ml/瓶*6,批号20200824一箱、批号20201010两箱、批号20201201一箱、批号20210120一箱、批号20210302两箱、批号20210705两箱、批号20210730三箱、批号20210731两箱、批号20210826一箱、批号20210828一箱、批号20210830一箱、批号20210910一箱、批号20210916两箱)、海之蓝22箱(52度 480ml/瓶*6,批号20211112)、茅台2箱(53度 500ml/瓶*6,批号20200909)、牛栏山8箱(36度 400ml/瓶*6,批号20210226)、牛栏山1箱(52度 400ml/瓶*6,批号20210226)、天之蓝1箱(42度 480ml/瓶*6,批号20210309)、舍得1箱(38度 500ml/瓶*6,批号20200226)、老白汾酒1箱(53度 475ml/瓶*6,批号20190505)”共计56箱。现场对以上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月28日,案涉56箱白酒的货主仲从宇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2月7日,我局对案涉白酒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以上案涉品牌白酒经相应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假冒商品,并出具相应的侵权商品鉴定证明书。当事人对以上鉴定结果认同,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要件。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经计算,仲从宇销售给马超案涉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5360元,未销售的案涉白酒违法经营额为65388元,违法经营额共计70748元,违法所得5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白酒的情况;

3.销售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价格;

4.仲从宇与马超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事实及价格;

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白酒的实际情况;

6.违法经营额统计表、市场价格统计表,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情况。

7.涉案白酒市场价格表,证明涉案白酒的市场价格。

8.执法人员刻录的马超调查视频,证明马超承认仲从宇销售给马超的白酒为假冒品牌白酒的事实。

9.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10.马超经营白酒的鉴定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售卖的酒为假冒品牌白酒。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售出的案涉白酒56箱。“剑南春共20箱(38度500ml/瓶*6,批号20200824一箱、批号20201010两箱、批号20201201一箱、批号20210120一箱、批号20210302两箱、批号20210705两箱、批号20210730三箱、批号20210731两箱、批号20210826一箱、批号20210828一箱、批号20210830一箱、批号20210910一箱、批号20210916两箱)、海之蓝22箱(52度 480ml/瓶*6,批号20211112)、茅台2箱(53度 500ml/瓶*6,批号20200909)、牛栏山8箱(36度 400ml/瓶*6,批号20210226)、牛栏山1箱(52度 400ml/瓶*6,批号20210226)、天之蓝1箱(42度 480ml/瓶*6,批号20210309)、舍得1箱(38度 500ml/瓶*6,批号20200226)、老白汾酒1箱(53度 475ml/瓶*6,批号20190505)” ;

2.罚款人民币10622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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