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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防疫用品及相关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02 17:15

各防疫用品及相关药品经营者:

近期,我市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为规范防疫用品及相关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监管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时要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时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线上渠道销售商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规范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禁止出现价格欺诈行为。以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赠送礼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的销售价格。

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2.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3.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三、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提醒告诫仍继续囤积。

3.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4.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5.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6.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欺诈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公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对于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其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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