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闻动态  》 公示通告
《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天津中戎绿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2 15:47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天津中戎绿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0MA826M4J76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

A2-6189

法定代表人:丁中津

经查,你公司于2023616日设立登记,股东为中戎军粮供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戎中心”),委托奕程(天津)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代理设立。202375日,中戎中心的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向我局举报称并未投资你公司,被你公司冒用为股东,且2017年已将中戎中心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交至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你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内中戎中心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邹振东签字均为伪造仿冒。你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中戎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为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执照,经核实中戎中心未取得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执照,且与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中戎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同,系伪造。你公司的行为满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构成要件。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我局中戎军粮供应服务中心被冒用情况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我局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材料,证明中戎中心已将公章及营业执照原件交由原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情况;

3.当事人的设立及变更的登记档案材料,证明当事人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拨打联系电话记录、公示《询问通知书》,证当事人未在住所地经营以及无法取得联系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在该局办理税务身份信息确认的情况;

6.对周甜甜拨打联系电话记录、根据身份证地址邮寄《邮寄询问通知书》以及退信、公示及短息送达《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证明无法与周甜甜取得联系的情况;

7.对李奕思拨打联系电话记录、根据身份证地址邮寄《邮寄询问通知书》以及退信、公示及短息送达《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证明无法与李奕思取得联系的情况;

8.对丁中津拨打联系电话记录、根据身份证地址邮寄《邮寄询问通知书》、公示及短息送达《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证明无法与丁中津取得联系的情况;

9.对王亮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王亮提供有当事人相关人员和公司签字盖章的空白申请表,证明其作为当事人申请设立及变更的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0.对刘贺杰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刘贺杰提供与“上善若水”和“C~孙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设立及变更的情况;

1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3628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证明中戎中心被冒用的情况;

12.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查询中戎军粮供应服务中心查询的截图,证明中戎中心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执照的情况;

1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当事人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14.关于中戎军粮供应服务中心反映被天津中戎绿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情况的公示情况,证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202310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拟撤销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以及举报人提出申请撤销当事人登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当事人2023616日设立登记。

你公司接到此决定书后,应于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我局将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并记录在企业名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2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