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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天津津利源管材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25 16:10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丽执罚告〔202524

天津津利源管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8月7日,我局收到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丽检检建受[2024]92号),建议我局立案调查,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经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在2020年10月以后没有资金交易,账户状态为全冻。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住所检查,未找到你单位。我局通过邮寄、公告询问通知书的方式未联系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陈鹏。经协查,2021年3月1日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认为你单位无业务申报,且长期联系不上,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2021年、2023年和2024年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你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3月13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询问你单位股东张桂华,张桂华称自本人被羁押后,公司处于无人经营管理状态,已倒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温文海、张少康联系电话:24840987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道丽新里19号楼北侧院内

东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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