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与杨北路交口杨北物流园A区东12排1号的宇鑫物流仓库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经山西始发终点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的汾酒,经“汾酒”商标权利人鉴定(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5)0006029)并经执法人员比对,现场发现的4箱53%vol杏花村汾酒(规格475ml*12瓶,批次号20230713562032)以及26箱42%vol杏花村汾酒(规格475ml*12,批次号20200629562029)属于侵权商品。该物流自提点负责人王树森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物流(单号9010863680),物流单显示寄件人为姜,收件人为老板,执法人员多次拨打物流单预留联系电话提示为空号。无法找到涉案物品所有人。
同日,我局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经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上述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分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与杨北路交口杨北物流园A区东12排1号的宇鑫物流自提点办公场所、本局公示栏张贴认领公告,要求上述涉案物品所有权人或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证件、被扣押物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本局将依法依规对上述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物进行处理。截止公告期满,无人到我局认领上述物品并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汾酒”注册商标权利人工作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的鉴定意见;
2、石家庄宇鑫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涉案物品来源;
3、石家庄宇鑫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物品为无人认领;
4、对石家庄宇鑫物流有限公司东丽营业部负责人王树森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商品来源情况;
5、石家庄宇鑫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物流情况以及收发货主信息;
6、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扣押决定书、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强制措施情况;
8、比价证明及其主体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涉案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9、张贴扣押物品认领公告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物品公告情况。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物依法没收上缴,但不免除上述物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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