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天津顺汇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C1AMHQ55
住所: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10号243-1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自成立以来从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1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三次被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
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并经拨打联系电话未能联系,邮寄询问通知书未按时反馈或退回。
2025年6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三年从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并被列入异常名录,至今均未改正,并且对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其行为满足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电话号码的联系记录,证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3、执法人员在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公司登记相关情况;4、执法人员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管理系统提取的该企业的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5、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管理系统提取的该企业的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及未改正的事实。
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住所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5〕17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通过邮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退回后,于2025年7月29日在本局官网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三十日期满,视为送达,并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规定情形,构成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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