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刘云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豆芽(抽样单编号:编号:SC21120110110337836,购进日期:2021-10-22,抽样数量:抽样2.5公斤),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黄豆芽5公斤,向抽检单位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售出2.5公斤,其余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6-苄基腺嘌呤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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