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东丽区军城绿蔬园副食店(张凤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13 12:30


一、天津市东丽区军城绿蔬园副食店(张凤梅)的生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检验报告编号NO:LDLN0624027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2日,抽样数量:2.178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6.5元/斤的价格从天津市西青区红梅蔬菜批发店购进了28.1斤生姜,共计182.65元。后当事人17元/kg(8.5元/斤)销售给周边居民11.872kg,以17元/kg(8.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2.178kg,进货的生姜全部售空。当事人上述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9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丰不罚〔20243号)。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红梅蔬菜批发店所在地的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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