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奎杰餐饮经营部(宫奎波)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9日,我局接到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120110115631689),该报告显示:2024年8月14日抽检的天津市东丽区奎杰餐饮经营部使用的“杯子”(消毒日期:2024-08-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120110115631690),该报告显示:2024年8月14日抽检的天津市东丽区奎杰餐饮经营部使用的“勺子”(消毒日期:2024-08-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实测值为大肠菌群/50cm²检出。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