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东丽区迺玲便利店销售的天津市利达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饮用水(抽样单编号:编号:DBJ24120110111333717,购进日期:2024-8-29,抽样数量:抽样7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饮用水40桶,向抽检单位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售出7桶,其余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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