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秋霞景联生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胡萝卜(抽样单编号:DBJ 25120110115833536,购进日期:2025-06-18,抽样数量:抽样3.024公斤),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2,4-滴丁酸钠盐等 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自天津市静海区刘振杰蔬菜批发店以3元/斤的价格购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韭菜共42斤,其中包含2个筐押金60元,共计186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给超市周边居民,销售价格为7.98元/公斤。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因没有记录具体购买人员,无法联系上这些购买者,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韭菜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有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为购入的,进货时已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证据,进货时不知道该批次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中的规定。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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