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尖椒(抽样单编号:编号:No:LDLN0725056,购进日期:2025年7月23日,抽样数量:抽样4.9斤),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尖椒是于2025年7月23日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农贸市场的一个商铺购进的,共购进6.8斤,每斤3.5元,金额共计23.8元。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给供货商,未索证索票,不清楚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后在店内以4.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7月23日卖给检测公司4.9斤,剩下1.9斤,7月23日全部卖给周围消费者。涉案金额为30.6元,违法所得共6.8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编号:No:LDLN0725056),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农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因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8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3.警告。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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