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刚经营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陈进刚经营不合格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抽样报告编号:NO:LDLNO725169,购进日期:2025年7月30日,规格:散装称重,抽样数量:2.65公斤),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2.65公斤涉事食品,已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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