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20〕10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正美海达(天津)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94532708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4-4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发
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与投诉方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到被举报方的东丽区海兴道与福安路交口22号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涉及以下八个品牌(宝马、奔驰、本田、大众、丰田、福特、通用、捷豹),16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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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
、LEXUS、TOYOTA、
、FOMOCO、SG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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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GE
ROVER、JAGUAR),363个规格的涉嫌侵权的汽车玻璃共2368块,同去的打假人员对以上商品鉴定为侵权商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别文书。同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查封数量为2368块。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月13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19年4月从一些倒闭的小玻璃厂购进涉嫌侵权的产品,当事人未向销售方索要发票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现已联系不上销售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库存清单、销售台帐显示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涉嫌侵权的有八个品牌(宝马、奔驰、本田、大众、丰田、福特、通用、捷豹),16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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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
、LEXUS、TOYOTA、
、FOMOCO、SG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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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ROVER、JAGUAR),363个规格的汽车玻璃共2627块(含已销售、库存两项)。以上侵权产品已销售数量259块,销售金额9506元,库存(查封)2368块,库存货值499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95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情节;
2.投诉方提供的请求书、承诺书、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投诉方的主体资格情况;
3.投诉方提供的宝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奔驰(公证书、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本田(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大众(委托书、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丰田(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福特(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通用(公证书、授权书、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路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八个品牌各自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诉方的相关资质。
4.投诉方提供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侵权产品照片、现场录像光盘,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场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补办的东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
8.当事人提供销售台帐、销售票据、库存清单,证明当事人相关产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
9.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销售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
10.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额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丽稽罚告〔2020〕1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玻璃2368块;
2.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17850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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