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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9 17:28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10月26日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加强我区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的管理,提高对突发案件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指挥和协调的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东丽区涉及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食品除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的理念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原则;应急预案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加强对危害产品的控制,减少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市监管委和区政府。

2、组织体系

2.1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  长:庞旭局长

副组长:徐凤莲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质量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监科、法规科、各相关业务科、各市场监管所、稽查大队、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管理科。

突发案件报告的热线电话:。

职责:在区政府、市市场委领导和指挥下,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市监管委、区政府的要求在辖区内组织落实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2)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

(3)及时向市监管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协调与区政府以及公安、安监、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2.2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现场指挥部,为提高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成立行动小组,各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1)应急处理组:由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牵头,稽查大队、局办公室、法规科、各街所及相关科室参加。按照要求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开展对产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产品的查封、扣押、召回、监管工作,调动资源,及时向市监管委、区政府报告应急事件,提出建议,协调区政府、各街办事处及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

(2)技术保障组:由市监管委质监处责成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车辆经费以及物资调配。

(4)信息报送组:由局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科参加。及时记录事故发生、工作进展情况,起草相关报告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分口上报,提供信息。

3、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定义与分级

3.1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食品除外)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事件;

(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

(五)总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监管委与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3.2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产品质量突发事件(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3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产品质量突发事件(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30~50人,但无人员死亡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产品质量突发事件(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1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50人,但导致1~9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4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产品质量突发事件(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1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0人(含)以上死亡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 应急响应

3.3.1 Ⅰ级事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监管委及相关机构人员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指派专人任组长,市监管委和相关机构组成应急办公室,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事件发现或发生的相关区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理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监管委及时报告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监管委汇总报市应急办公室,由应急办公室统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3.3.2 Ⅱ级、Ⅲ级事件由市监管委成立应急指挥部,市监管委应急办公室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区局组成的应急处理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区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理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监管委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由市监管委统一上报、由市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3.3.3 Ⅳ级事件由区局成立应急办公室和现场指挥组,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理,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追踪源头,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监管委应急办报告,由区县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3.3.4 各级响应的流程应满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4章的要求。

4、突发事件的监测

4.1加强全区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产品生产企业档案。

4.2加强对辖区内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无证生产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等违法行为,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质量状况。

4.3及时了解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掌握辖区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4.4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监督产品质量安全;

4.5关注有关媒体、网站关于产品安全信息报道,获取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来源。

5、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

5.1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及时依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5.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靠技术手段,科学决策;

5.3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5.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处理突发事件。

6、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1一般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

5.1.1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理小组要对涉案企业现场的产品、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实行控制,迅速展开现场检查,做好勘验记录,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进行抽样检验,并对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规格、等级、价格、销售渠道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根据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报告等证据,跟踪处理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5.1.2对已售出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严格按照《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责令生产者追回,做好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追缴工作;

5.1.3必要时建议市监管委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发布产品安全消费警示,引导消费;

5.2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理

5.2.1迅速报告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

5.2.2责令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停产;

5.2.3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市监管委协调安排下,完成职责内的应急工作;

5.2.4对特大事件中有毒有害产品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追回,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全力追回全部有毒有害产品,并报告追缴情况;

5.2.5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

5.2.6发生特大事件后,局内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2.7对发生突发事件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6、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发布

由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尚未公开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6.1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在1小时后向市监管委、区政府报告,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24小时内向市监管委、区政府上报书面总结。

6.2报告分级

初级报告: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联系方式、初步判断、采取措施、损失。

阶段报告:是对初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发展与变化。

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原因,提出意见。

7、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缓报、谎报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科室拒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科室拒不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

(4)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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