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10月26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与等级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有序”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有关单位在得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市场监管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负责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当地政府(如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交通、医疗救护、环境保护,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 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庞旭
副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尚俊升
成 员:办公室、特监科、法规科、各市场监管所、稽查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监科。
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在市市场委指导下,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市市场委,由区政府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向区政府、市局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上级指示。
(2)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市局的相关意见,协助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协助市场监管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分析事故原因及发展趋势、提出救援对策和技术支撑。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
(5)及时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3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调配合开展救援行动。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立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1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按照分工进行日常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按照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并依照法律、法规督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重大隐患的及时整改。
3.1.2 各级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事发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
3.2.2 事发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甄别并向市场监管委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
发生一般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报委应急管理处备案。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事发后“口头半小时、书面一小时”的要求,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场监管委和区政府报告情况。
3.2.3 事故报告内容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本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储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3.3.2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各级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时,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3.3.4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责任保险。
3.3.5 市场监管局建立基于动态监管的特种设备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3.4.1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市场监管委监测的信息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2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授权的部门和方式发布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3.4.3进入预警期后市场监管局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通知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展开即时处置和自救,并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政府部门。
4.1.2 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事发地相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当事故态势或次生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进行应急响应及升级。
4.2 应急响应
4.2.1 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2.2 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场监管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通信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2)Ⅱ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场监管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通信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3)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并对事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委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密切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4)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地街道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场监管委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3 现场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由区政府现场指挥部负责。
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和事故提出建议,并按照职责着手开展事故技术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4.3.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
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3.2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
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
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协助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1)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果断迅速地制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晰、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应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装备齐全相应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4.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
4.5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6 应急结束
各类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相应的响应级别报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5.2 调查与评估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区级政府报告。
5.3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重大事故(含重大)以上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由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本区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各类特种设备危险特性、特种设备区域分布、地理位置、有关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联络通讯及相关应急预案等组成的信息库,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6.2 经费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列入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宣传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3 科技支撑
区市场监管局应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案的研究和事故预防工作的研究,开展应急演练方法的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编制特种设备警示教育资料,不定期的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须知和注意事项、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 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对有关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职管理员和专业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
7.3 演练
7.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做评估。
7.3.2 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习,演习可以是模拟特种设备事故时的反应,也可以进行实地演练。
7.3.3 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 奖惩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5.2预案修改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特征分类
A 事故特征: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A1 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A2 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A3 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A4 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A5 变形: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A6 断裂: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A7 损伤: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A8 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A9 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A10 剪切: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A11 挤压: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A12 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A13 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8.2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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