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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6 10:44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及“大信访”工作原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

  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接待部门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构成。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办公室是本单位信访事项接待部门;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市局处室、直属单位及局科室、所、队是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部门,也即:承办部门。

(二)局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责任人,分管局长按照分工各负其责,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三)所属各部门都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兼)职信访工作。

(四)局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重要来访是指:1、有重大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的;2、群体性上访;3、非正常上访;4、对重大信访事项认定有较大分歧的;5、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存在存在重大分歧的;6、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联系协办的;7、其他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重要来访。

(五)每个月第一个周二上午半天,是领导接待日,局领导轮流值岗接待,信访接待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管辖

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办理在所队,二级复查在局机关,三级复核在市场监管委的三级信访终结制度。具体为:

(一)信访事项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稽查大队为一级办理单位。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事项,由分局相关科室为一级办理单位。

(二)对信访事项办理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查的,由分局信访接待部门签署意见,办公室主管领导指定部门组织复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主管局长确定复查部门。

(三)对信访事项复查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的,由市局信访接待部门签署意见,办公室主管领导指定部门组织复核。管辖有争议的,由主管局长确定复核部门

(四)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重要、疑难、复杂或重要来访的,复核部门可以举行听证。

(五)对信访事项复核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的,按照《信访条例》执行。

(六)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涉及本级多个部门的,由多个部门协商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办公室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局长指定牵头部门组织会办。

(七)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涉及上下级多个部门的,由上级信访接待部门签署意见,办公室主管领导指定主责部门牵头组织会办。有争议的,由同级(复核由上级)主管局长指定牵头部门组织会办。

(八)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涉及政府等其他部门的,由同级办公室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局长指定牵头部门,主动协商落实。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主责部门向同级办公室书面报告,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上报同级政府办公室或信访办公室确定负责处置部门。

第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体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贯彻意见》第二条规定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受理、不再受理及告知规定》执行。

(二)接听的来电,应当分类处理。属于信访事项的进入信访程序;属于专线电话、公仆热线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线电话工作办法》执行;属于其他部门职能的,告知救济渠道;属于咨询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下载的电子邮件,属于信访事项的进入信访程序;属于申诉、举报的,转投诉举报中心;属于其他部门职能的,退回上级转件部门。

第六条  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事项形式包括:群众(企业)来线、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的一级办理、二级复查和三级复核请求。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信访接待部门登记转办程序(含办理或复查复核)

1、当日拆阅来信,当日下载邮件,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接待来访。

2、按照规定,确定请求内容、级别和是否受理。

3、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办理、复查、复核不同请求分类登记。载明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编号。

4、对于不属于工商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及不符合复查、复核的,说明不受理理由,于5日内退回信件并告知信访人救济渠道。信访人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应当分类出具不受理告知书。无法辨别的,于3日内送请承办部门提出受理或退回意见,并按照规定期限退信告知或登记转办。需要承办部门退信告知的,信访接待部门应当注明。

5、对属于受理范围并经登记的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加附阅办单,由信访接待部门签署意见,办公室主管领导签转后,5日内转送承办部门办理或复查、复核。

(二)承办部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含或)

1、受理审查。承办部门对信访接待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或复查、复核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1)属于不受理、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及程序终结等不受理的信访事项,于15日内说明理由,退回信件并告知信访人的同时,书面回复信访接待部门。属于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于5日内退回信件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应当出具。

  (2)属于信访接待部门转办不准确,需要重新转办的,承办部门签署意见后,于3日内退回信访接待部门重新转办。

  (3)承办部门受理的,属于信访事项一级办理的于15日内、复查、复核的于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要求出具书面告知的,应当分类出具。信访人姓名、住址、电话不清的不予告知。

  (4)审查受理材料。属于一级办理的,要有信访人姓名、联系电话、信访事项经过并请求明确。必要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以书面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工作人员记录,以申请人签字等方式确认;属于复查、复核请求的,要有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信访事项经过、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理由及要求的申请书。内容缺项的及时补齐。

  2、受理登记。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请求,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分类登记,分类编号,以备查找。

(三)承办部门办理程序(含办理或复查复核)

  1、原则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及复查、复核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提出办理及复查复核意见,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泄露信访人情况及应当保密的举报内容。

  2、办理程序及要求。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于60日内有权做出以下处理:

(1)开展调查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2)通过询问了解查阅资料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3)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核实情况或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4)做出调查结论,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或重要来访的经请示主管局长决定处理意见,上级转办的,对口请示主管部门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5)书面答复信访人,告知复查时间复查渠道或其他救济渠道。

(6)需要延期办结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理由告知信访人。

3、复查复核程序及要求。承办部门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权于复查30日复核30日内做出以下调整处理:

(1)了解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基本内容、原办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争议的焦点、现存情况等基本事实。

(2)审查原办理部门复查部门对信访事项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处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是否有理有据与适当。

(3)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4)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证明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不当或错误的,复查、复核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5)复查、复核部门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核查。被核查部门应当配合,接受核查。

(6)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或重要来访,复查、复核部门可以采协调会形式会办或主责部门牵头调节等方式解决。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可以向专家咨询论证。

4、听证程序及要求。承办部门对请求复核的属于重要、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重要来访7条内容的,有权举行听证处理。

(1)听证由信访事项复核部门决定举行。

(2)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涉及的复核人员、证人、书记员、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合议组成员

(3)听证由信访事项复核部门主管局长主持,书记员有工作人员担任。

(4)听证应当组成合议组。由听证主持人、正在复核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同级办公室主管主任和信访接待部门成员组成。人数应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5)听证前七日,应当将听证的信访事项、时间及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6)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听证进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7)听证涉及多个信访人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参加。

(8)听证开始,书记员核对合议组以外参加人的身份,宣读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9)主持人介绍合议组成员,宣布听证的信访事项。

(10)信访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出示证据;信访事项涉及的工作人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说明法律依据。

(11)双方就争议焦点、分歧意见展开辩论。

(12)合议组评议、合议。评议、合议结果作为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时限内。

(13)听证过程及评议、合议结论应制作笔录,笔录交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5、复查复核决定程序及要求。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支持原处理意见。原处理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予以支持。

(2)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违法法定程序;其他应撤销变更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复查意见,责令原办理或复查部门重新办理或复查。

(3)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属于予以支持的,加盖复查或复核专用章,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抄送原办理或复查部门,通报会办部门:属于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办理或复查的,加盖复查或复核专用章,退回原办理或复查部门。

(4)对责令重新办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部门应当按照以上程序要求重新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抄送同级和上级信访接待部门、责令和会办部门备案。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或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5)书面答复包括:1、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事实、理由和请求;2、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3、复查、复核结论;4、不服的救济渠道。送达信访人,可以通过当面或挂号邮寄等方式。

(6)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后,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该信访程序终结。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后,该信访程序终结。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不再受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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