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19〕31号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养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2120110MJ0667138X
住所(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信泰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焦文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福东北里32号楼4单元103
2019年5月21日,当事人单位食堂操作间内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1袋百乐麦糕点用低筋面粉(生产日期2015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1.5kg/袋),1袋新良中式面点粉(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7日,500g/袋),2袋蒙牛纯牛奶(生产日期2019年1月3日,保质期45天,240ml/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持期。其中低筋面粉、中式面点粉均由养老院职工从家带到养老院食堂,蒙牛纯牛奶由外界社会人士捐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台账。当事人称执法人员发现的上述食品便是全部过期食品,无其它过期食品。监管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0.3元,过期食品均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法定代表人焦文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堂操作间内发现过期食品的事实。
3.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养老中心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 ,证明 当事人食堂中发现的过期食品来源及货值金额说明。
4.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养老中心货值金额核算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
5.《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在餐饮服务单位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文件,证明本案处理的依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 期间,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过期食品均未未使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糕点用低筋粉1袋、中式面点粉1袋、蒙牛纯牛奶2袋);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