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免罚〔2019〕2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隆旺达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6FKE6F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36号院内2排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瑞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5
联系电话:139****597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36号院内2排1号
2019年4月1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津市场监滨大港案移[2019]12号),函中表明,滨海新区监管局处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阿鸿万泰超市(钱鸿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涉案不合格食品是从我局辖区内的当事人处购进的。执法人员于 2019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发现有涉案的同一生产日期的食品。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涉案食品是从石家庄亿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的过程中留存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并留存了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还向执法人员说明了购进食品的数量及销售去向,并提供了其留存的进货和销售票据。当事人购进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咸阳小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规格为238克/袋的“(素食)牛板筋”,和标称为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规格为140克/袋的“甘草杏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要件,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移送函(津市场监滨大港案移[2019]12号),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笔录和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抽检中同一生产日期的不合格食品。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食品的过程。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证照、食品生产商证照、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5.当事人的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商品去向。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义务,留存了进货、销售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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