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价格欺诈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30 11:07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1P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恒星世界二层8226号、三层83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153321*****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恒星世界二层8226号、三层8319

 

根据群众举报,经本局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自2019年7月3日至16日开展部分商品促销活动,其中打七折促销的商品:好奇铂金装纸尿裤L36片(条形码:6923589449241),标价签标示原价每包109.02元,现价每包108元;维达立体美压花有芯卫生卷纸(条形码:6901236385845),而标价签只标示折后价为每包27.90元,本次打折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为27.90元;维达130抽超韧抽取式面巾6包(条形码:6901236382974)标价签标示折后零售价每包24.90元,而调取的销售记录标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每包17.18元;维达超韧3层抽取式面巾纸(S码)130*8包(条形码6901236383889)标价签标示零售价每包32.90元,而调取的销售记录标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每包22.70元;维达棉韧立体美卫卷12卷(条形码6901236387870)标价签标示原价每包39.90元,现价23元,而调取的销售记录标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每包19.90元;清风原木纯品150抽量贩装10包(条形码:6922266454080)标价签标示零售价每包25.10元,而调取的销售记录标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每包24.77元。不打七折促销的商品:好奇铂金装成长裤XL38+2片(条形码:6923589443539)标价签标示原价每包158 元,现价每包108元,而调取的销售记录标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每包118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58价格举报平台价格举报案件办理单,附投诉人拍摄的好奇铂金装纸尿裤L36片和维达立体美压花有芯卫生卷纸实物、标价签及七折促销卡照片,电子结算单据,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并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你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660801P),证明你单位主体经营资格。

3.你单位前台经理张文红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原因。

 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清风、维达、洁柔和好奇纸尿裤部分商品及标价签照片,证明你单位促销价格的标示情况。

5.你单位存在价格欺诈的好奇铂金装纸尿裤L36片、维达立体美压花有芯卫生卷纸、维达130抽超韧抽取式面巾6包、维达超韧3层抽取式面巾纸(S码)130*8包、维达棉韧立体美卫卷12卷、清风原木纯品150抽量贩装10包、好奇铂金装成长裤XL38+2片促销期间的销售记录及本次促销期之前的销货记录,证明你单位确实存在虚标原价、虚假打折和虚假促销的行为。

6.你单位提供的价签标示错误的情况说明及后续整改措施、涉案商品召回通知及公示照片,证明你单位能够积极整改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0199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丽价检处告[2019]7号),告知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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