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喜乐优美生活超市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01 08:58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50

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喜乐优美生活超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6ARYR8M;

经营者:严迎春;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旭园26号一楼底商

 

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1日我局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巧心脆(椰汁味)、巧心脆(巧克力味)徐门地道花生糖、芝麻杆、盖士蛋糕(肉松味)、爆米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2019年7月9日,对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被检验的商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19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购进巧心脆(椰汁味)共8袋、巧心脆(巧克力味)共购进8袋、购进徐门地道花生糖共10袋、购进芝麻杆共5袋、购进盖士蛋糕(肉松味)共12袋、购进爆米花共20袋。上述商品属于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303元,违法所得为78.4元。2019年7月17日,当事人将涉案商品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及销售小票;

3、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进货记录、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

5、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退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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