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免罚〔2019〕3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张晓兵禽蛋经营部(张晓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0600284289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赵沽里村金钟河蔬菜批发市场3号门对面
经营者:张晓兵
2019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接华明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线索,其辖区内天津市东丽区李明敬食品铺经营的红皮鸡蛋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红皮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红皮鸡蛋来源于我所辖区内经营户天津市张晓兵禽蛋经营部。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的红皮鸡蛋,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7月2日,经局领导审批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19年8月14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4月10日,当事人从河北省定州市经纪人闫雄伟处购得鸡蛋100箱,每箱40斤,每箱价格为138元,购货金额13800元,其中红皮鸡蛋、白皮鸡蛋各50箱。2019年4月11日,当事人将其中40箱红皮鸡蛋以155元的价格销售至天津市东丽区龙云发副食经营部,继而天津市东丽区龙云发副食经营部将其中1箱销售至天津市东丽区李明敬食品铺,剩余10箱以零售方式销售完毕。经抽检,天津市东丽区李明敬食品铺销售的上述红皮鸡蛋不合格。因鸡蛋属于食用农产品,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红皮鸡蛋为1箱,货值金额为155元,违法所得为17元。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合格鸡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晓兵身份证复印件;2.华明街市场监管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其材料;3.2019年6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张晓兵的询问笔录;5.经纪人闫雄伟的身份证打印件、个人照片及鸡蛋的供货证明;6.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供货人信息、供货证明及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合格,如实说明产品的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免予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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