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钟免罚〔2019〕1号 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18 14:39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钟免罚20191

当事人: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0731105691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天津市铅网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兆阳          

2019年1月2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其辖区的天津市北辰区鸿顺缘食品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5日、规格为300g/盒、生产单位为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茯苓夹饼进行抽检。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0.06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从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经查,2018年9月6日,当事人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从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6.5元每盒的价格从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购进了60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95日、规格为300g/盒的茯苓夹饼,购货金额合计390元。并以7.5元每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9年1月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沈兆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沈兆阳的询问笔录;4.协助调查函(津市场监管辰韩协查〔2018〕19号),;5.送货单复印件;6.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

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销商,在采购该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知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实提供供货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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