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15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福源鑫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NKNT5Y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
经营者:李宝娟
身份证号码:12011019******182X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
2019年5月28日,举报人反映:地址在东丽区大毕庄地铁D出口津芦线金河家园第一排楼底商的福园房信无照经营,望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30日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地铁D出口津芦线金河家园第一排楼底商的福园房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出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东丽区福源鑫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10MA05NKNT5Y,经营者为李宝娟,经营范围为房屋信息咨询服务,经营场所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执法人员随后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处已锁门无法进入,门口挂有“招租”字样,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对当事人李宝娟进行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该案件于2019年6月2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是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金河家园25号楼底商1门101室,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场所是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宝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注册登记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9-9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登记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3.实际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金河家园25号楼底商1门101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租房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实际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4.当事人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到实际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经变更登记经营场所事项;5.对李宝娟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情节。
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部门留存。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