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12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达利发五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PT6PXM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5
经营者:李云中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5
2019年4月10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映:地址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5的天津市东丽区达利发五金经营部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销售储水式小厨宝的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望及时核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5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承认举报人举报的阿里巴巴店铺为当事人所有。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和2019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两次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中对于产品的违法宣传事实,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经营阿里巴巴网店“天津市东丽区达利发五金经营部”销售储水式小厨宝过程中宣传网页存在“能抗菌”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不锈钢内胆能抗菌,且该不锈钢内胆使用的不锈钢非专用抗菌不锈钢,其中不锈钢内胆是储水式小厨宝储水的主要部件。网页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己发布,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云中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志聪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4月12日,www.1688.com网站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宣传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4.对被委托人李志聪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5.2019年4月19日,www.1688.com网站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页改正违法宣传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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