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22号
当事人:张申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所(住址):安徽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425***********3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2-110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8月27日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2-110经营广告业务。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外部挂有牌匾,牌匾写有“研敏广告”等字样,经营场所内有用于广告制作的器材。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该案于2019年8月27日经批准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详尽地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2-110经营广告业务,具体为广告标牌、牌匾、显示屏、灯箱等的制作和安装。经查,当事人开展无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800元。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名片复印件;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违法所得核算表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9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照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开展经营时间较短,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说明情况,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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