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药罚〔2019〕3号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平梅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MA0759347Y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广福商业中心5-1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莲花滩乡同兴号村同兴号自然村1843号
2019年9月23日,我局接投诉,反映天津市东丽区平梅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药头孢克洛颗粒(批号:170937)。2019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平梅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批号为170937的头孢克洛颗粒。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2019年8月31日该批号药品到期后,当事人共销售过1盒,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9月26日对天津市东丽区平梅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公司货架及柜台内未发现批号为170937的头孢克洛颗粒。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共购进批号为170937的头孢克洛颗粒20盒,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经查询该批号药品销售记录,2019年8月31日后,该公司共销售过1盒该批号药品,1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2019年10月8日,我局以天津市东丽区平梅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志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头孢克洛颗粒的事实情节;
3.纸质销售记录 ,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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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 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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