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25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盛宏通建材销售中心(吴良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5PPL26J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12-3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良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12-317
2019年9月10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反映天津市东丽区盛宏通建材销售中心在阿里巴巴网店中违法宣传专利。执法人员及时对涉案网站网页进行截图,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和询问,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对其宣传的专利进行查询。该案于2019年9月18日经批准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及时详尽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开始,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页(金属网格桥架走线架不锈钢电缆支架放线架卡博菲走线桥架批发)内使用“T型焊接所形成的T型边沿是网格式桥架的专利”的广告宣传用语对其经营的网格桥架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专利证书。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无关于“T型边沿”的专利。经查,当事人未通过上述销售网页售出产品,上述广告宣传用语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无广告费用。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网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良宏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页(金属网格桥架走线架不锈钢电缆支架放线架卡博菲走线桥架批发)的截图(2019年9月11日);3.2019年9月18日对吴良宏的询问笔录;4.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5.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6.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金属网格桥架走线架不锈钢电缆支架放线架卡博菲走线桥架批发”交易情况截图(2019年9月25日);7.执法人员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对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专利情况进行查询的网页截图;8.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页(金属网格桥架)的截图(2019年9月20日)。
2019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19〕2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售出产品,并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提供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