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钟免罚〔2019〕4号 天津市东丽区辰熙干货店(宋金彪)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5 09:0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钟免罚20194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辰熙干货店(宋金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6G1T4XB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农贸市场内房屋30

经营者:宋金彪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农贸市场内房屋30

20191113日,执法人员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营移〔20192号),称我辖区内经营户天津市东丽区辰熙干货店向天津市西青区华师傅菜馆销售的花椒米醋 酿造米醋(规格型号:450mL/袋、生产日期:20190622),经抽检结论为总酸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11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库房内发现27箱花椒米醋,每箱30袋,每袋规格450mL,该产品生产者名称为黄岩佛岭酿造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1010,未发现与检验不合格的花椒米醋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20191120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201911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191125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19627日从黄岩佛岭酿造厂购进10箱生产日期为20190622的花椒米醋(酿造食醋),每箱30袋,每袋450mL,进货价格为每箱17元,共计170元。其中1箱销售给天津市西青区华师傅菜馆,销售价格为35元,剩余9箱共计270袋花椒米醋以1.5元每袋的价格全部零售销售,经营额为405元。该花椒米醋经抽检,结论为总酸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总酸含量实测结果为2.42g/100mL。因该花椒米醋生产参照的是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该标准中“总酸≥3.50g/100mL”为推荐执行的理化指标,而其标签内容标注“总酸≥3.50g/100mL”,因此上述行为满足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行为的构成要件。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花椒米醋的经营额为440元,违法所得为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宋金彪的询问笔录;4.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醋产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验报告、进货记录、进货票据;5.销货票据;6.酿造食醋国家标准(GB 18187-2000);7.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营移〔2019〕2号)及其附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且无法通过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知晓所采购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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