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20号
当事人:葛蒙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公路艺境名苑34号楼1门2901号;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公路艺境名苑34号楼1门2901号;
2018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北方五金城进行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葛蒙蒙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北方五金城C12-111号经营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销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份开始经营,无经营账册及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的构成要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销售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销售的过程;执法人员于2019年 月 日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4.当事人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快速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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