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钟罚〔2019〕10号 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5 14:2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钟罚201910

当事人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7530637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工业区祥泰宇库区13号楼2#-3                                                 

法定代表人: 林晓冬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工业区祥泰宇库区13号楼2#-3室                                            

 

2019412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天津名品汇食品商贸”销售的沙琪玛食品宣传“低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

2019419日,执法人员到被诉方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涉案沙琪玛食品,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该食品含有24.5克脂肪。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将淘宝上同类产品的搜索热词“低脂”放入其销售的麦其乐系列沙琪玛的标题中。但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规定,声称低脂肪的含量要求为“≤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显不符。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要件。

当事人于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改正违法行为,将“低脂”的宣传去除。自当事人网店于2019228日成立至案发,共销售23斤涉案食品沙琪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委托人张善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被委托资格。

2.2019416日,由执法人员万鹏、吴强截取于当事人的网店“天津名品汇食品商贸”的截图,证明该网店的企业主体信息和其使用“低脂”宣传其所销售的麦其乐沙琪玛食品的事实。

3.2019419日,由执法人员吴强、万鹏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销售的涉案的沙琪玛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标题已经改正的截图以及网店开业以来涉案沙琪玛食品的销售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及销量情况。

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沙琪玛时宣传“低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对网页广告宣传作出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 同时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销售沙琪玛宣传“低脂”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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