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罚〔2019〕63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海颂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20110MB0T29344N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东美路与环宇道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玉英
2019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海颂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堂操作间调料车内存放一瓶超过保质日期已开启并有剩余的润之家牌五香粉,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保质期为24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对证据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购进5瓶润之家牌五香粉,单价5.6元,并只用于2017年10月27日与2018年3月15日制作五香卷使用,2019年10月15日食堂操作间调料车内存放一瓶超过保质日期润之家牌五香粉为2018年3月15日使用后剩余的,之后未在使用。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 询问调查笔录(海颂幼儿园后勤主任武磊、食堂日常管理员杨帆),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食堂对润之家牌五香粉的食品进货记录、进货票据、出库表及该幼儿园的食谱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5.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津市场监管餐〔2019〕6号)文件,证明当事人行为处罚依据。
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应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现场扣押的润之家牌五香粉1瓶;2.处罚款五万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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