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稽罚〔2019〕66号 东丽区新立街爱德馨托幼点(李鑫)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09 13:2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19〕66号

当事人东丽区新立街爱德馨托幼点(李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东丽区新立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第6号

住所(住址):东丽区金隅悦城品香苑13-1-101-102

负责人:李鑫

2019年11月1日,本局接到8890便民服务专线受理群众诉求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GDX201910309023200),市民反映金隅悦城品香苑(天津市东丽区惠山道)13号楼1楼有一家幼儿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2019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内设有灶台、水池、冰箱等加工用设备,现场有从业人员正在清洗餐用具。该托幼点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当场查封,并扣押了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至11月1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615元,违法所得共计1480元。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东丽区新立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食品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经营期间就餐人员统计表,库存食品原料采购凭据等,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本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举行听证 。

鉴于当事人食堂经营时间短、就餐人数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检查当天立即停止经营,积极整改,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刀具2把、锅具1个、盆3个,冰箱1台,没收食品原料东古黄豆酱油1桶、天立老醋1桶,绿青源珍珠米1袋,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2.处罚款五万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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