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价处〔2019〕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1 13:25

 

当事人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681895****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27

 

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201871日至2019630日期间存在未按照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商户降低电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规定,市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列入《天津市定价目录》,属于政府定价的项目。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于20191月至5月相继印发了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的政策文件。其中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相应降低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957号)规定:“自20191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分”;《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254号)规定:“自20194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规定:“自20197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09分。”

你单位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按规定向商业综合体内的终端商户降低电价,其中201871日至2018831日,收取437914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应降低0.0435元,应降低电费金额19049.26元;201891日至1231日,收取750186.65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应降低0.0856元,应降低电费金额64215.98元;201911日至331日期间,收取535594.27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应降低0.0861元,应降低电费金额46114.67元;201941日至630日期间,收取602302.96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应降低0.109元,应降低电费金额65651.02元。共计收取2325997.88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低电费金额195030.93元。在此期间,你单位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上述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681895****)、法定代表人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2.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转供电主体立即开展检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物业安全经理杜柏松、财务经理张宇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41日至20196月售电收支明细清单、电费分类明细账、电费单据、电子发票打印件、商户用电量抄表记录等材料,证明你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

4. 你单位电费差价补偿说明、退费明细和向部分商户以折抵电量的形式集中清退的电量确认单、调整电价的通知,《天津日报》电费差价补偿退款公告,证明你单位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执行降价政策时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7.43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让利于商户,每千瓦时降低7.5分,降价后电价为每千瓦时1.075元。在20198月电费出账后,自9月份起即采取冲抵电费的方式积极开展退费工作,截至20191012日,已完成对全部商户的退费工作,并提供了《商户电费差价退费情况说明》(附商户确认单)作为佐证。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退费金额已高于违法所得,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9006.19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