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丽药罚〔2018〕18号 天津隆顺升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健胃消食片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24 14:1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丽药罚〔2018〕1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隆顺升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10MA05JEN85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园3区34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人):王福钢

 

违法事实:2018年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转办单,反映天津隆顺升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健胃消食片。经查,天津隆顺升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71115共计购进了批号为16110068的健胃消食片50盒,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售出48盒,2018年11月28日售出两盒,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16元。

主要证据: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福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田培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被委托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健胃消食片的事实情节;5.销售价签货值计算说明,证明本案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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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绝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但仍出现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故拟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项(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4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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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局

2018年 12 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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