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27号
当事人:天津好伙伴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3006467438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金河家园30号楼5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繁婷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金河家园30号楼5门101室
2019年9月4日、9日,我单位两次接消费举报单,反映淘宝网店“好伙伴零食店”在销售甘草杏的网页中使用“生津止渴,开胃健脾”的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宣传。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由该公司对上述网站的宣传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查,当事人在其网淘宝网店“好伙伴零食店”销售沃果园甘草杏及甘草杏肉的过程中,在网页中使用“开胃健脾”的宣传用语。2019年9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2019年12月18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在其淘宝网店“好伙伴零食店”销售沃果园甘草杏、甘草杏肉、果之宴胃好蜜杏及甘草杏肉(原酸甜杏脯)的过程中,在网页中使用“健脾”的宣传用语,以此宣传杏肉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具有对脾脏的保健功效,上述行为满足对普通食品在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行为的构成要件。经查,截至2019年9月10日,违法宣传期间上述食品及其组合形式产品的经营额为5523.8元,违法所得为2611.09元。2019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的网页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孔繁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倪仁剑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2019年9月9日淘宝网店“好伙伴零食店”销售沃果园甘草杏的网页截图;5.对倪仁剑的询问笔录;6.进货票据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杏肉产品的网页截图、订单号618117056175688661网页快照截图;8.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杏肉产品的订单截图、销售统计表。
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19〕2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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