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罚〔2019〕79号
当事人: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682743737732Y
住所(住址):如皋市白蒲镇康庄村14组(曹朋华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江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蒲东区二十八组1号
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融创城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融创城工地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对证据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融创城项目工地食堂自2018年11月开始经营,至2019年7月8日止,期间共1367人次就餐,餐标为每人每天6元钱,餐费为8202元;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大米半袋,单价为110元/袋,计55元),该单位上述行为满足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257元,该食堂为公司福利性食堂,不向员工收取费用,无违
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艾艳及项目生产经理赵梦龙)、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顾锦林),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堂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当事人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5. 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的食堂员工就餐记录,证明本案货值金额。
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案用于经营的锅1个、大米半袋;2.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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