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罚〔2019〕78号
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007483157744
住所(住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红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
2019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融创城北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对证据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融创城北苑项目工地食堂于2019年5月4日开始经营,至2019年7月9日止,期间共1315人次就餐,餐标为每人每天5元钱,餐费为6575元;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大米16袋,单价为110元/袋,共计176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满足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8335元,该食堂为公司福利性食堂,不向员工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项目经理王飞飞、后勤管理员张佳喜),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5月至7月的食堂员工考勤表证明本案货值金额;
2019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大米16袋;锅1口;刀1把);2.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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