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罚〔2020〕1号
当事人:天津市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239282134J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苗街村
法定代表人:周洪芬
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1201100000001201909020026),反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十佳沙嗲味牛肉干(食品名称:牛肉干,规格:55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4月27日,配料:牛肉、白砂糖、辣椒粉、五香粉、香辛料、食盐、料酒、味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产品未标注配料食盐的通用名称、未标注复合配料五香粉的原始配料以及包装标注有“第4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标志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根据举报,2019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举报人所提供照片中的十佳牌沙嗲味牛肉干产品包装袋共28972个,但未发现上述牛肉干产品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了由举报人提供的牛肉干产品照片,当事人予以确认并承认该产品是其所生产,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第4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标志使用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由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精制盐(未加碘,净含量:50Kg)以及由天津香如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净含量:25Kg,配料:八角、陈皮、花椒、桂皮、小茴香)。2019年9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举报人提供照片中的沙嗲味牛肉干(规格:55克/袋)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所提供的上述产品实际生产配料记录表显示该产品实际配料为:牛肉、白砂糖、香辛料、食盐、料酒、沙嗲粉、山梨酸钾,但该产品包装上标注配料为:牛肉、白砂糖、辣椒粉、五香粉、香辛料、食盐、料酒、味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即上述产品配料中不应标注辣椒粉、五香粉、味精,且未标注实际配料沙嗲粉。当事人称因其工作失误,将上述产品包装袋版型提供给雄县巨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印制,且在收货时因内部管理问题未对上述产品包装袋标签内容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雄县巨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0.235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产品包装袋共29730个,金额6986.55元,实际使用758个,剩余28972个包装袋已销毁处理。当事人于2019年4月27日生产了上述产品758袋,其中出厂检验使用6袋,留样2袋,实际销售750袋,该批次产品成本包括配料费、包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3623.93元,即每袋4.78元,故实际销售的750袋上述产品成本为3585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将该批次750袋牛肉干产品以每袋6.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北京锦业勇通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4950元,违法所得136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配料和包材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成本核算表、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被委托人韩友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9月6日和2019年9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由当事人提供的其自行销毁涉案产品包装袋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上述涉案产品包装袋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对上述包装袋自行销毁前后的现场情况;3.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对当事人的两次询问笔录、相关配料和包装袋的供货方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配料记录表、包装工序操作记录、涉案产品入库单、成本核算表、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当事人与北京锦业勇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牛肉干产品的违法事实及该产品配料和包装袋的购进、生产、销售环节的时间、数量、价格、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第4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标志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第713736号),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使用第4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相关标志的许可情况;5.由雄县巨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袋印制说明,证明涉案产品包装袋供货方印制情况。
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稽罚告〔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参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
2.罚款27500元。
罚没款合计288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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