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19〕83号
当事人:天津市启东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547889XN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2号底商
负责人:王XX
2019年7月3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启东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涉嫌销售的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是违法产品,请我局调查处理。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实际经营主体天津市启东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0.5g/粒×12粒/盒)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适用人群:免疫力低下毒夫妻生活不和谐,应酬多,夜生活动力下降的男人;前列腺等引起的尿频、尿急、尿等待、尿分叉、尿滴白、阴囊潮湿的男人......”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0.4g/粒×12粒/盒)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适宜人群:补肾壮阳、生精益精、益气补血......”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因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执法人员经批准当场对上述保健食品实施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稽实强【2019】18号)。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19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2019年7月18日我局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种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期间告知书》(津市监丽稽期告【2019】18号)。2019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2)及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1),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种保健食品均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2019年8月19日我局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邮寄送达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津市监丽稽罪移【2019】3号)。2019年8月22日,本案因当事人无主观方面涉嫌犯罪的证据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了《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丽稽案移【2019】25号),将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过期,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不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案件线索移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了《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丽稽案移【2019】26号),将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过期,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不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案件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一:当事人店内在售的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0.5g/粒×12粒/盒)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适用人群:免疫力低下毒夫妻生活不和谐,应酬多,夜生活动力下降的男人;前列腺等引起的尿频、尿急、尿等待、尿分叉、尿滴白、阴囊潮湿的男人;器官发育不良,短小纤细,时间短的男人;使用其他男性药物无明显效果的男人;生活压力大,肾虚胃冷,失眠多梦,手足冰凉,腰膝酸软,心烦易怒的男人;希望提高性生活质量的中老年朋友”,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0.4g/粒×12粒/盒)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适宜人群:补肾壮阳、生精益精、益气补血。用于肾阳不足肾精亏虚引起的阳痿早泄、遗精盗汗、性欲冷淡、阴茎短小、勃起无力、精神疲倦、耳鸣耳聋、失眠、多梦、健忘、脱发或须发早白、前列腺肥大、增生引起的尿频、尿急、尿等待、尿无力、慢性前列腺炎等,并可促进男性阴茎二次发育、以及肾虚引起的多种症状等”。根据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书显示,该产品只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显示,该产品只具有抗疲劳、延缓衰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为易疲劳者、中老年人。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二:根据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2)及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1)显示,上述两种保健食品均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化【2012】33号)的规定,西地那非为非法添加的物质。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货值金额12410元,违法所得12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丁桂香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颖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当事人销售系统截图;4.送货单复印件;5.询问调查笔录;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北京三宝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海南金光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资质材料;7.货值金额计算说明;8.由执法人员拍摄的抽样检验照片;9.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宏壮牌海马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2)及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检验报告》(No.MTSPTJ190441);10.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及相关材料。
本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丽稽罚告〔2019〕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11月6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19年12月3日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因罚款数额巨大,无法承受,家中母亲病重,家庭负担重,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根据《听证报告》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丽稽罚告〔2019〕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进货时虽然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送货单等,但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关键资质模糊不清。当事人进货时并没有进货记录,只有电子的销售台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能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及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予以择一重从轻处罚。
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男人营养素珍杞胶囊(0.5g/粒*12粒/盒)80盒及非洲红草(宏壮牌海马胶囊,0.4g/粒*12粒/盒)156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73元;
3.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1861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