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20〕19号
当事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0001385836169(2/20)
住所(住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笪鸿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621195501300012
联系电话: 189062843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曙光中路33号403室
2019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转办单,市民反映,东丽区东丽大道恒大绿洲工地食堂太脏,吃完拉肚子。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市民向公司领导反映,没有任何作用。市民希望相关部门予以查处。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孟令洪(71101)、李伟钰(71127)对该恒大绿洲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赤欢路北新地河西工人生活区内设置食堂一处,食堂操作间内有炒锅1口、炒勺1把、刀具1把、案板1个,操作台上有剩余食品(土豆丝、油菜),库房内储存岭粮成品大豆油1桶、东北特产大米1袋。该公司不能提供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食堂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并对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后期,经对该公司食堂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食堂是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经营的,至检查当天食堂经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间也未出现工人在该食堂就餐后出现拉肚子等情况,现场发现的剩余食品(土豆丝、油菜)已倒掉销毁。12月16日我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食品原料及工用具予以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的构成要件。该食堂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经营,项目部就餐实名制台账显示就餐人数12人,食堂每天供中、晚两餐,每人每餐餐标6元钱,经统计,餐费共计1800元。执法人员扣押的食品原料货值205元,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2005元,鉴于该公司食堂是非营利性的,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经营食品的事实。
3.被委托人提供的食堂经营情况说明、项目部就餐实名制台账,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1.没收食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相关工用具(炒锅1口、炒勺1把、刀具1把、案板1个,岭粮成品大豆油1桶、东北特产大米1袋);2、罚款人民币50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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