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49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754835215M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津塘公路南一经路东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欣
2019年7月25日本机关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MTSPTJ1903918、MTSPTJ1903920), 两份报告显示2019年7月5日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处分别抽检的早茶饼(生产日期:2019年6月17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芳早茶饼)和早茶饼(油炸糕点)(生产日期:2019年6月24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允昌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昌城早茶饼)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19120000111330493、GC19120000111330495)和检验报告(MTSPTJ1903918、MTSPTJ1903920),当事人当场对送达材料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早茶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
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以12元/公斤的价格从廊坊市兆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箱(4公斤/箱),共8公斤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允昌城早茶饼,共计96元,截至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允昌城早茶饼以3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完,上述允昌城早茶饼货值金额252.8元,违法所得156.8元。
2019年7月1日当事人以11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箱共4公斤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松芳早茶饼,共计44元,截至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松芳早茶饼以3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完,上述松芳早茶饼货值金额126.4元,违法所得82.4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均索要了上述两家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同时查验了上述两种食品包装箱上的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将上述两种不合格批次食品均销售给了抽检单位和周边居民,当事人没有这些居民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这些居民,故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37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9.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情况;2.检验报告(MTSPTJ1903918、MTSPTJ190392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19120000111330493、GC19120000111330495),证明当事人销售早茶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夏桂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早茶饼的情况;6.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早茶饼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和进货台账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早茶饼的索证索票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7.经抽检不合格批次早茶饼的销售明细表、上述早茶饼下一批销售周期的食品销售台账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早茶饼的销售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早茶饼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9.执法人员提取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由抽检单位现场抽样时所拍摄的上述早茶饼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早茶饼的进货来源、生产日期和数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早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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