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42号 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6 15:33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42

当事人: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673724265U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明湖苑31-12.13.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连阿星

 

2019年7月29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的抽检报告(PJJD-00404-2019),报告显示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的番茄调味酱(规格:70克/袋,生产单位:天津市鹏彦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19120000001830117)和抽检报告(PJJD-00404-2019),当事人当场对送达材料予以签收,同时经现场检查发现有38袋经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番茄调味酱在售,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38袋番茄调味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稽实强〔2019〕25号)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丽稽实强〔2019〕25号),当事人当场对送达材料予以签收。

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以0.8元/袋的价格从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6排23-24号)的天津市腾信副食调料商行购进了1箱(100袋/箱)番茄调味酱,共计80元。截至2019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其已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以1元/袋的价格共售出61袋,损耗1袋,剩余38袋,已售出的61袋中,销售给抽检单位30袋以及销售给上门顾客31袋,上门顾客均为周边居民,当事人没有这些居民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这些居民,故无法召回,剩余38袋上述番茄调味酱均已被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销售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销售台账,该台账显示当事人售出61袋上述番茄调味酱,销售金额61元,本案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该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同时查验了上述食品包装箱内的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产品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情况;2.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PJJD-00404-201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19120000001830117),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销售的番茄调味酱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金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的情况;6.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和进货台账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的索证索票和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7.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的商品销售汇总报表即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番茄调味酱的销售时间、数量、价格;8.当事人提供的番茄调味酱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稽实强〔2019〕25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丽稽实强〔2019〕2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38袋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番茄调味酱的现场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番茄调味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法没收已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38袋番茄调味酱。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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