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稽罚〔2019〕40号 胡明杰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6 15:39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1940

当事人:胡明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6CGWA76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市场B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明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0116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育红社区103

 

2019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市场B区1号房屋进行现场检查,该处为经营百货用品的店铺,检查发现该处店内有17捆白色烧纸和14捆黄色烧纸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待售。

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依法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津市监丽稽登存〔2019〕5号,当事人当场对上述材料予以签收。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2019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2日从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处分别以1.5元/捆的价格购进了50捆白色烧纸,以2元/捆的价格购进了45捆黄色烧纸,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均未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相关销售票据等材料,未与供货方签订销售合同,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元/捆的价格销售了33捆白色烧纸,以3元/捆的价格销售了31捆黄色烧纸,本案销售金额为159元。

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的复函》(津民函〔2019〕25号)以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西区局津西市场监管〔2019〕31号请示、和平区局津和市场监管局字〔2019〕59号请示的答复》(津市场监管法〔2019〕6号)等文件中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界定标准等有关要求,上述涉案商品均为纸钱,且均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胡明杰天津市居住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况;3.对当事人经营者胡明杰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况;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的复函》(津民函〔2019〕25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西区局津西市场监管〔2019〕31号请示、和平区局津和市场监管局字〔2019〕59号请示的答复》(津市场监管法〔2019〕6号),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上述白色和黄色烧纸均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0198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稽罚告〔2019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7捆白色烧纸和14捆黄色烧纸;

2.罚款人民币47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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