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70号 天津市东丽区韦新广蔬菜经营部(韦新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6 15:4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免罚〔201970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韦新广蔬菜经营部(韦新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10600386438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赵沽里村金钟河蔬菜贸易中心蔬菜区杂货平房三排8

经营者:韦新广

身份证号码:342***********811X

 

2019年9月3日我局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东向移〔2019〕7号)及所附材料,材料显示2019年5月22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东区文龙鑫蔬果店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抽检(检测报告编号:TFI-02982-20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长豆角是从当事人处购进,因当事人不属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

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的该批次长豆角,当事人称上述长豆角均已于2019年5月22日当天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的检测报告和供货方为当事人的蔬菜批发配送单(编号:0001804、日期: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当场予以确认并承认该配送单是其开具给天津市河东区文龙鑫蔬果店的。经领导批准,本机关于2019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称其于2019年5月21日以2元/斤的价格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赵沽里村金钟河蔬菜贸易中心的一个流动菜商赵书霞处购进了经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55斤,共110元,当事人已于2019年5月22日将上述长豆角以3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天津市河东区文龙鑫蔬果店,销售金额165元,违法所得55元。经对赵书霞进行询问调查,赵书霞称其于2019年5月21日以1.5元/斤的价格从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王元气村村民王永华处购进了上述该批次长豆角100斤,并以2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当事人和上门顾客,这些上门顾客都是周边居民,其没有这些顾客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赵书霞销售上述批次长豆角的销售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和赵书霞均提供了上述涉案长豆角的产地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长豆角的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5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东向移〔2019〕7号)及相关附件(包括:编号为0001804的韦新广蔬菜批发配送单、该局对天津市河东区文龙鑫蔬果店询问笔录、编号为TFI-02982-2019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天津市河东区文龙鑫蔬果店购进自当事人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的该批次长豆角抽检不合格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韦新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长豆角的情况。5.赵书霞身份证复印件、济阳县农产品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长豆角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1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