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丽钟免罚〔2018〕224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06630593029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鑫泰汽配城B10区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郑学煌
违法事实:当事人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天津永胜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或天津永胜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此两者以下简称永胜购物广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规格为55g/袋的沃津点台式话梅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甘草,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前言a“删除了……甘草……等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的规定,甘草已不再属于食品添加剂;规格为120g/袋的福津美牌烤蕉片配料中标有“食用油”,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食用油”并没有反映该配料的真实属性(如植物油还是动物油)。
综上,当事人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但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且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郑学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存储的食品进货和销售情况的截图;4.天津富宝隆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福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复印件、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复印件、进货票复印件、进货记录复印件、销售单、出货记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销售的沃津点台式话梅的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包含甘草,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前言a“删除了……甘草……等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的规定和福津美牌烤蕉片的配料表中标有“食用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