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20〕6号
当事人:天津凯雷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0830348389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河兴庄外环线外侧天津北方自行车商城内L区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辉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河兴庄外环线外侧天津北方自行车商城内L区20号
2019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天津凯雷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凯雷德运动户外专营店”在销售复古自行车的网页中使用“专利技术QRS安全快扣”的宣传用语,同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嫌违法宣传。
2019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网店销售复古自行车的网页的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网页中宣传链条的部分使用了“专利技术QRS安全快扣”的宣传用语,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上述宣传行为进行确认。2019年12月10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于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宣传专利技术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的行为进行立案。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2020年1月13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其公司天猫网店销售复古自行车的过程中,对链条部件的宣传使用“专利技术QRS安全快扣”的宣传用语,未同时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其链条部件使用了名称为“链片接头”的发明专利技术,专利号为ZL201410039330.1,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在广告中宣传专利技术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构成要件。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网页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辉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范永民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12月4日当事人网店销售复古自行车网页截图;3.2019年12月1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范永民的询问笔录;5.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网店销售复古自行车网页截图;6.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材料。
2020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20〕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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