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钟罚〔2020〕1号天津众圣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专利产品而未取得专利权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09 13:54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钟罚20201

当事人天津众圣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KMQ4XT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新市镇瑞和里2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良                                   

  

    举报人于2019年9月5日举报天津众圣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所销售的垃圾桶宣传专利产品但是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望相关部门处理。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2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新市镇瑞和里2号楼1203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处为天津众圣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当事人承认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垃圾桶宣传是专利产品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上店铺进行网页截图,当事人已将垃圾桶下架。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垃圾桶宣传是专利产品但未取得专利权的事实。2019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内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在限期内无法提供垃圾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垃圾桶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垃圾桶宣传是专利产品,但不能提供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承认该垃圾桶并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清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9月6日,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宣传的情况;3.2019年9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情况;4.对黄清良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5.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页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宣传;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对当事人的二次询问,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由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及后果,当事人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部门留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