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丽稽免罚〔2020〕26号
当事人:天津中汽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1037251353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邢富亮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TFI-13185-2019), 该报告显示2019年11月29日从天津中汽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抽检的牛蛙(样品数量:2.5公斤,购进日期:2019年11月29日)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现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TJ-G1908011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9120000001833164),当事人当场对送达材料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牛蛙,当事人称该批次牛蛙均已销售完毕。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19年1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市东丽区福航海鲜产品销售中心处购进了3.1公斤牛蛙,共计49.6元。据当事人陈述,2019年11月29日其已将该批次不合格牛蛙以8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抽检单位2.5公斤,将该批次牛蛙制作成菜品后销售给上门就餐的顾客0.6公斤,当事人没有这些顾客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这些顾客,该批次牛蛙已被市场消化,故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蛙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本案货值金额252.96元,违法所得203.3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检测报告(TJ-G1908011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9120000001833164),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赵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5.天津市东丽区福航海鲜产品销售中心(郑而林)营业执照以及编号为902714的送货单,证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蛙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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